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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3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3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語謙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原名王家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等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