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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3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張培凝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劉嘉裕律師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代 表 人 陳銘賢訴訟代理人 楊曉蓓

楊旻睿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