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339號原 告 騎翼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同仁(董事)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訴訟代理人 郭玉諠 律師
林志駿鄭昆哲上列當事人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