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林愉斌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鄭銘謙(部長)訴訟代理人 楊朝圍
劉家綾賴冠伶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關於行政不法之立法意旨及其適用,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