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 蔡家泓訴訟代理人 洪維駿律師被 告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代 表 人 王正誼(院長)訴訟代理人 陳福祥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信琇裁判案由:陸海空軍懲罰法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