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56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字第561號原 告 程長存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 律師被 告 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詹惠娟(主任)訴訟代理人 李婌玲

柯得君陳靜雯

參 加 人 吳水生

吳志明

吳雪峯吳雪娥林素員林素卿林秀琴

林家興

張淑姬

林純如林佩怡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水生、吳志明、吳雪峯、吳雪娥、林素員、林素卿、林秀琴、林家興、張淑姬、林純如、林佩怡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程周月秀(已歿)之子,為辦理繼承登記,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6日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被告申請補填程周月秀之養父姓名為「吳雲」。經被告查調程周月秀日據時期戶口簿冊、光復後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臺灣光復後戶籍資料,發現程周月秀出生於昭和3年(民國17年)6月9日,原名周氏月秀,於昭和3年8月18日緣組入戶為吳雲之養女,姓名記載為吳氏月秀。光復後戶籍資料在吳雲戶內時姓名為吳周月秀,稱謂為養女,至39年4月14日與程火盛結婚分戶後姓名記載為程周月秀,程周月秀之戶籍資料自結婚分戶至死亡為止均無養父之記載。另被告於112年10月30日以新北中戶字第1125629604號函,就原告申請補填程周月秀之養父姓名為吳雲一事,請吳雲之最近親屬吳水生、吳志明、吳雪峯、吳雪娥、林素員、林素卿、林秀琴、林家興、張淑姬、林純如、林佩怡(繼承系統表見原處分可閱覽卷第2頁)陳述意見,經吳志明(吳雲之孫)於112年11月10日表示異議,否認程周月秀與吳雲有收養關係存續。被告依戶籍資料無法認定程周月秀與吳雲有收養關係存續,爰以112年11月15日新北中戶字第1125630151號函否准原告之申請,嗣以112年12月28日新北中戶字第1125631213號函檢送訴願答辯書補正原處分之適用法令(戶籍法第22條、同法第46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款、同細則第16條第6款規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113年3月15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2596990號(案號:11251015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請求准予登記其母親程周月秀女士養父姓名為吳雲之起訴有理由,則吳水生、吳志明、吳雪峯、吳雪娥、林素員、林素卿、林秀琴、林家興、張淑姬、林純如、林佩怡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戶政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