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5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國紅色統一黨代 表 人 黃榮章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政黨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