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505號原 告 陳榕鍠
陳榕鏗陳月齡陳月英陳勁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蔣門鑑(主任)訴訟代理人 吳彥叡
陳台生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測量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