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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5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3年度訴字第531號原 告 湯谷被 告 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張薽文(主任)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呂雅鈞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戶政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