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字第784號原 告 胡振華
顏德明
劉漢忠
陳 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訴訟代理人 吳子瑜
鄧伊菱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嘉昇(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