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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72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726號原 告 昌億興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邱淑敏

送達代收人 林佩玟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複 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茲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復具狀陳報證據資料,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114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工廠管理輔導法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