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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7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732號原 告 陳楷楨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代 表 人 黃榮泰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林佩賢黃右嘉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為附表編號二、三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係於訴訟繫屬後始發生,對訴訟之其他當事人及法院均造成負擔,其合法性應於一定條件下始得肯認,避免被告疲於防禦致訴訟延滯。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即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五、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兼顧當事人之利益,促進訴訟經濟。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收文日)起訴時,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為被告,訴請先位聲明確認被告100年10月17日北裕國人字第1000005013號令(下稱系爭記過處分)及101年10月26日北裕國人字第1017305366號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下稱系爭考核處分)無效,備位聲明確認系爭記過處分、系爭考核處分違法。原告嗣於113年9月3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追加聲明如附表所示。原告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聲明部分所為訴之追加,核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所列請求基礎不變、情事變更或誤提撤銷訴訟等法定應予准許追加之情形,且與本訴之程序標的不同,衡情有礙本件訴訟終結,並不適當,本院認此部分訴之追加,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月伶附表:

編號 追加聲明 一 確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2日北教國字第1001386626號函同意記過一次、新北市政府101年10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12759851號函同意考核年終考績4條2款均不成立。 二 被告113年5月3日新北莊裕小人字第1138242339號函及新北市政府113年8月28日訴願決定(案號:1130120689號)均撤銷。 三 被告應為原告調閱、影印政府資訊: ㈠、100年7月27日、100年8月9日被告調查委員張浩芸、張為光、潘秀綾、葉誼珅、許蜜、陳宗彥、郭建志就原告誣控案調查案全案卷宗。 ㈡、100年9月間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震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等19位100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及張為光、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張浩芸、張慶斌、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李正平、張素筠、陳政信、潘秀綾等15位被告100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對關於原告記過一次懲處案所有卷宗。 ㈢、被告101學年度考核委員對關於原告年終考核四條二款案,含複核101年10月26日北裕國人字第1017305366號年終考核通知書所有卷宗。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