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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8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879號上 訴 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代 表 人 陳明華(局長)送達處所:同上訴訟代理人 余佳典

陳劭謙蔡瑾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柏亨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懲罰法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