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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9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950號原 告 陳圭利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陳亭宇律師被 告 連江縣地政局代 表 人 陳奕誠(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進能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