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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96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962號原 告 邱鴻義

宋慧貞邱繼立邱鴻源

邱鴻君邱鴻霖

邱繼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參 加 人 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陳重熙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經被告以113年3月11日府地重字第1130063186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實施市地重劃。原告所有土地位於系爭重劃區範圍內,因不服上開原處分,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允許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