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字第994號聲 請 人 鐘錫正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天星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與被告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人認其有輔助原告一造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聲請輔助參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遵期繳納裁判費後,倘日後遭本院依法駁回其輔助參加之聲請,上開已繳之裁判費不予退還,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