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906號原 告 何寬齡被 告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代 表 人 莫懷祖訴訟代理人 江元淞
周宗賢陳君政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訴訟代理人張希次」,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君政」。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關當事人欄中記載「訴訟代理人張希次」,因被告已終止委任張希次為訴訟代理人,嗣另委任陳君政為訴訟代理人,此有聲明終止委任狀及委任書(本院卷第131、233、235頁)附卷可稽,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