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927號原 告 陳俊良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陳佾澧律師被 告 財政部賦稅署代 表 人 宋秀玲(署長)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莊翠雲(部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寶全 吳佳紅周逸凡上列當事人間獎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信琇裁判案由:獎金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