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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訴字第 9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3年度訴字第927號原 告 陳俊良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陳佾澧律師被 告 財政部賦稅署代 表 人 宋秀玲(署長)被 告 財政部代 表 人 莊翠雲(部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寶全

吳佳紅周逸凡上列當事人間獎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案由:獎金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