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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簡上再字第 4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46號聲 請 人 黃維誠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雅晶(局長)

送達代收人 王真真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再字第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後,相對人代表人由李怡慧變更為李雅晶,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57-6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緣聲請人之母莊烟於民國87年5月12日死亡,申報遺產稅,因漏報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198,700元及投資194,128元,合計1,392,828元,經相對人核定遺產總額44,311,597元,遺產淨額17,535,673元,應納稅額3,470,832元,並處459,634元罰鍰。繼承人對計入遺產總額之土地及房屋登記請求權、否准農業用地扣除額及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額部分暨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追減罰鍰34元,其餘復查駁回,繼承人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撤銷復查決定,囑由相對人另為適當處分。相對人重核復查決定,追認未償債務扣除額4,651,397元,變更罰鍰為269,518元(下稱系爭罰鍰處分)。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8號判決駁回確定(下稱前確定判決)。上開行政爭訟期間,繼承人黃維勳於99年3月19日繳納罰鍰459,634元;相對人依前確定判決計算應溢繳罰鍰,作成103年12月15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030300427號書函(下稱系爭函),退還罰鍰190,116元。嗣聲請人於106年1月25日、106年3月28日,以系爭罰鍰處分因相對人適用法令錯誤所致,應再退還罰鍰269,518元為由,對系爭函提起訴願,經財政部移轉相對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重行核處,相對人以106年5月26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060293749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其申請。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3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對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最近一次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再字第6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8款、第9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所定事由,提起本件再審聲請。

四、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隱匿犯行,違法裁量,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法院未予撤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相對人欺騙財政部及法院程序重開已逾3個月,構成同條項第8款事由。相對人隱匿聲請人補申報存款之情,欺騙財政部及法院程序重開已逾3個月,有同條項第9款事由。聲請人提出之訴願書未經法院斟酌,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構成同條項第13款事由。相對人隱匿訴願書並變造證物,致法院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有同條項第14款之事由。請求退還溢繳罰鍰269,518元。

五、查聲請人所持再審理由,係重述其於前訴訟程序所為主張而為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所不採之理由,惟原確定裁定係以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8款所定「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第9款所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第13款所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為限」及第14款所定「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規定等再審事由的具體情事,則未敘明,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