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簡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秋稔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對於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3條之5前段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是對於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簡易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未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者,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再按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為揭示該解釋或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事實概要:上訴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與臺北市立美術館簽立104年度「展覽場管理服務案」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採購契約),並派遣正式及代理人員至臺北市立美術館提供勞務,惟上訴人未依規定申報提繳如附表一所示勞工在職期間之勞工退休金,經被上訴人於105年12月6日以保退三字第10560359800號函限期上訴人於106年1月2日前改善,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申報提繳系爭勞工退休金,被上訴人遂以上訴人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8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於106年1月10日以保退三字第10660003560號裁處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上訴人罰鍰3萬元,並公布上訴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民國114年1月24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30014914號及114年2月3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30018967號訴願決定(下合稱訴願決定)駁回訴願。提起行政訴訟,復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於114年10月16日以114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依據被上訴人於113年10月起陸續寄送之通知上訴人得申報勞工投保資料之函文、通知上訴人繳費單以及兩造後續針對提撥勞工保險相關文書資料可證被上訴人顯有代履行之能力,卻捨棄不為代履行構成裁量怠惰;且相較按月連續處罰方式,代履行更能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是原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適用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29條以及違反比例原則和合義務裁量原則等語。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四、經核原判決就上訴人所負擔之公法上義務,並不因系爭採購契約之終止或結束而溯及消滅,復就經被上訴人命限期改善後仍逾期未改善,雖已歷經23次罰鍰與公告處分,上訴人仍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觀上具有違法之故意,被上訴人遂針對其後續之違反義務情事,再次予以裁罰,詳為說明論斷,並無違誤。上訴人雖主張原判決違反比例原則及合義務裁量原則云云,然原判決已論明雇主依勞退條例第18條應申報之勞資關係與投保金額等資訊,非第三方所能代勞,屬性質上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無法適用代履行;又行政訴訟之適法性審查僅限於該次處分是否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與雇主他次違規受罰之情形無涉,況所裁處之罰鍰未逾越法定限度,並在法定罰鍰額度中度以下,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是上訴人無非以其歧異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或指駁不採者,仍執陳詞爭議,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及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事實,難認對於原判決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附表一:原告應補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名冊附表一:原告應補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名冊編號 姓名 應補申報提繳月份(年/月) 1 呂淑蓉 104/2 2 林志峻 104/6 3 蔡明翰 104/2 104/3 4 王以惠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4/10 104/11 104/12 5 郭建元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9 104/10 104/11 104/12 6 謝涵如 104/3 104/4 7 楊尚書 104/4 8 高偉綸 104/6 9 劉姵如 104/6 10 吳旭添 104/7 104/8 104/9 104/10 104/11 104/12 11 溫思翰 104/7 12 簡友鴻 104/9 13 許志懋(原名:許聖立) 104/10 104/11 104/12 14 邱偉勛 104/11 15 吳東諺 104/12 16 詹凱翔 104/12 17 李建宏 104/12附表二:被告歷次裁罰列表編號 裁處日期 字號(保退三字) 罰鍰 公布姓名 訴願決定字號 1 106/1/10 第10660003560號 20,000 勞動法訴字第1060003571號 2 107/10/30 第10760255441號 25,000 勞動法訴字第1070030012號 3 108/1/19 第10860007221號 30,000 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04778號 4 108/3/26 第10860057381號 30,000 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09229號 5 108/5/27 第1086009397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13796號 6 108/7/22 第1086016077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18912號 7 108/9/2 第1086022456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2243號 8 108/10/22 第1086028344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6021號 9 108/12/16 第1086032084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00270號 10 109/2/3 第1096001168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04336號 11 109/3/23 第1096004641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166507號 12 109/5/11 第1096008524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11566號 13 109/6/29 第10960143171號 30,000 V 勞動法一訴字第1090015663號 14 109/8/18 第1096018600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19918號 15 109/10/12 第1096024140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24155號 16 109/12/11 第1096028503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01002號 17 110/1/29 第1106000914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03962號 18 110/3/22 第1106002722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07399號 19 110/5/21 第1106005433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1545號 20 110/7/26 第1106010239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6142號 21 110/9/28 第1106015853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19528號 22 110/11/29 第1106019220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24685號 23 111/1/24 第11160006801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10003279號 24 113/6/26 第11360078190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30014914號 25 113/8/20 第11360118280號 30,000 V 勞動法訴一字第1130018967號 罰鍰金額共計 7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