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宋宛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9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至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聲請裁定更正,即與上開規定不符,而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明確是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原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人並無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因:道路寬廣四線道,人車又稀少;道路中央並無劃雙黃線,是劃虛線,系爭車輛停在劃粗白線邊,並無妨礙他車通行;照片可作證,系爭車輛多年來一直是停在該處德厚街66號前;系爭地點德厚街5號明顯是錯誤的,與照片系爭車輛停放德厚街66號前不符,明顯員警開罰有問題,可至現場勘查可證明,案發前道路是否施工,與車子是否被拖移,並不是重點,不得單憑警員所說而認定,欠公平。如果警員開罰沒有問題而是實在,為何如此心虛?又誇張得離譜呢?謊說系爭車輛停在德厚街5號,謊說員警當場目睹,謊說系爭車輛有妨礙他車通行,謊說系爭車輛所停道路有劃雙黃線及巷道寬度狹小,其他車輛要通過,都必須跨越分向線才能通過。聲請人上訴明顯是合法的,反員警遭私人利用或與私人勾結圖利,所開不合法罰單,應受處罰。法官應站在公正立場裁定,不得僅憑單方意見而對上訴人作不利裁定。為此,原裁定顯有錯誤,請審慎考量,並依法聲請更正原裁定,撤銷罰單,還給聲請人公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前開聲請更正之內容,無非係不服原裁定綜合全案卷證及相關規定所為論斷理由,復憑一己歧異見解而為爭執,是原裁定就此並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等情,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原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