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06號上 訴 人 黃俊榮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孫榮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交上字第10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附表:
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 當事人欄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