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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交上字第 25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交上字第256號上 訴 人 李東隆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戴邦芳(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3438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關於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該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併案另追加聲明:賠償上訴人損失。請求基隆市信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部分(本院卷第21頁),係上訴人於上訴審程序始提出之訴訟,核屬訴之追加,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