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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交上字第 3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交上字第327號上 訴 人 譚月井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3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2條及第244條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

1、2項規定,倘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以,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以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若未依上開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依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事實概要: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晚間9時16分,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桃園市桃園區明德街17號處(下稱系爭地點),為警舉發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並移送被上訴人處理。經被上訴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以114年1月20日桃交裁罰字58-DG6435203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於114年4月29日以114年度交字第37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系爭地點無明確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不符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且現場亦有其他車輛停放,上訴人基於社會通念,乃合理誤信得短暫停車,原判決未詳實調查系爭地點之現場環境,屬認事錯誤,又上訴人僅短暫停車,未影響公共交通秩序,原處分裁罰顯然過當,已與比例原則有違,另本件被上訴人未通知上訴人陳述意見,亦無提供足以證明上開違規行為之完整證據資料,均構成程序違法,故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原處分撤銷等語。

四、經查,原判決經審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3月12日桃警分交字第1140017265號函暨所附採證照片(原審卷第63至68頁)、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0年8月19日桃建使字第1100057650號函暨所附現場照片及使用執照配置圖(原審卷第69至74頁)、系爭地點Google地圖(原審卷第75至76頁)等證據資料,已論明:系爭地點為鋪設有石磚之地面,屬專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除非主管機關已依道交條例第90條之3第1項規定,於人行道上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之停車處所,否則,人行道上不得臨時停車或停車,亦即人行道不需設有任何標誌之告知,原則上即禁止臨時停車或停車(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1至8行),又上訴人係考領駕駛執照之人,對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或停車之基本交通法規本應知悉,則其前開違規行為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甚明等語(原判決第3頁第9至12行)。

準此,原判決業已將認定上訴人有前揭違規行為之心證暨其認定本件事實之證據及理由等均詳述於判決理由中,且就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信,亦詳為指駁。而細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提出而為原判決調查審認後仍摒棄不採之主張,所陳亦僅見對原審法院已為證據取捨及理由論斷者,憑一己之見解重複爭執,難認有具體表明原判決所持何一見解或理由如何違背法令,或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自難認上訴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當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上訴裁判費)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