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交上字第401號上 訴 人 陳政恭被 上訴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葉志宏(代理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5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葉志宏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所長蘇福智,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代理所長葉志宏,有被上訴人機關首長介紹資料可稽。茲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