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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交抗字第 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抗 告 人 廖元顥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及理由欄三所載「114年度交字第3992號裁定」,均應更正為「113年度交字第3992號裁定」。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