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原訴字第11號聲 請 人 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銘華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廖秀金與被告花蓮縣政府間使用執照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