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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停字第 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停字第17號聲 請 人 劉振亞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

劉秉森 律師相 對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彭思喬楊右任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48號函、114年3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805號函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明定。又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第2項)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3項)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因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執行。然如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非屬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自應賦予行政法院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於其針對該處分提起本案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執行,俾兼顧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利益。而所謂「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係指該行政處分違法情形明顯,不待調查而有一望即知之違法;若行政處分尚須經調查審理始得判斷是否合法,即非屬之。又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於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另所謂「急迫情事」,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已於114年3月20日向相對人及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然因聲請人如按原處分意旨,須於114年3月25日前離境,而聲請人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翌二日為週末假期,即本院無法及時等待訴願機關就停止執行之意見而須先行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聲請人與訴外人我國公民黃君宏結婚,婚後兩人並育有2子1女,由於聲請人之夫及子女均為中華民國國民,為能就近照養子女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聲請人前乃經相對人所屬移民署許可依親居留。嗣聲請人於我國居留期間,為向社會大眾(包括但不限於我國人民)分享在我國之生活經驗,並抒發其對於我國各項異於其成長環境之特色,遂於網路社群平台「抖音」開設「亞亞在台灣」頻道。於114年3月間因聲請人一篇訴求兩岸應和平統一之影片,遭人檢舉有鼓吹對岸武力統一中國言論,經相對人約談後,相對人遂以聲請人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且5年內不得再申請依親居留。後於同年月15日,相對人再以114年3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805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將原處分一附註一前段(得申請團聚)之內文刪除,並命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出境。故而,依原處分二所載內容所示,聲請人須於114年3月25日前離境,然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尚屬年幼,如聲請人遭強制出境,必對家庭之完整造成嚴重影響,進而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對我國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及家庭制度產生重大影響。

(二)原處分係政治性言論之管制手段,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於處分確定前,自應停止執行:

1、聲請人僅於其網路影音中說明其對於兩岸政治環境之觀察及其觀點,而認為兩岸應和平統一(亦即不希望對岸果然以武力進犯而統一臺灣),惟其內容稍有提及中國武力威脅之事,即遭有心人士斷章取義為聲請人支持中國武力統一我國,而依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檢舉之。相對人並於原處分一中臚列部分斷章取義之言論,並認該等言論將「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影響我國社會安定」,並據此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許可。

2、實則,聲請人之言論,雖與我國目前執政當局之立場並不相同,甚至對於政治立場歧異之民眾可能感到不悅、刺耳、憤怒,但我國身為自由、多元之民主國家,本應包容、允許各種不同之意見並存、相互激盪,方得以促成國民於公眾議題做成正確之結論。如僅因聲請人之言論不為當局所喜,相對人所屬移民署即將「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進行擴張解釋,並強行將發表言論者遞解出境,毋寧係針對政治言論之內容進行審查,並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授權,自屬違法。

3、惟查,近年兩岸情勢日漸緊張,中國頻已武力威脅我國已為我國人民廣為知悉,殊難想像單一不具有中國政治背景之一般家庭女性發表之和平統一言論,即可能造成我國人心動盪乃至於影響國家安全。果如此,則具有龐大網路媒體聲量之立法委員任職前提及:「中國飛彈打過來其實對我們有很大的幫助。」等語,是否亦將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使我國人心動盪、妨害社會安定而應課予其相對應之處分?由是可之,相對人以聲請人影片中之言論即認定聲請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並據以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顯違比例原則。

4、毋寧,民主國家中,不同政治立場者均有充分表達其政治觀點之權利,此為言論自由之重要核心價值,對於言論內容之管制亦應審慎為之,尤其政治行言論之內容管制於長久之言論自由管制史上,均認為應以最嚴格之標準檢驗之,蓋政治性言論乃鞏固民主社會所不可或缺之內涵。相對人竟基於檢舉人斷章取義之擷取內容,認定聲請人之言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並進而對之施以最嚴厲之管制手段,即強制其離境,顯係針對政治性言論內容之管制,其處分之合法性當顯有疑義。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之婚姻自由將因原處分之執行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

原處分一旦執行,聲請人即須離開其配偶,迫使聲請人與配偶須長期分隔於兩地。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仍得以申請團聚,然每次申請倘未經訪談,僅以1個月為限,倘通過面談仍僅得享有6個月之團聚時間,此將顯難維持夫妻生活間之共同扶助、照護義務,亦難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婚姻關係。

(四)原處分二之執行將致聲請人及其配偶與三位年幼未成年子女受憲法保障之家庭制度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

鑑於家庭權乃國際公約下所承認之基本權利,而聲請人現育有2子1女,分別就讀國小五年級及一年級,亟需母親之支持照顧以確保其人格得以健全發展,迺原處分竟以廢止依親居留之手段,迫使聲請人年幼之子女承受與母親分隔兩地之痛,顯過度侵害我國憲法保障之家庭制度,對聲請人顯造成憲法上保障家庭制度之重大損害。縱聲請人仍得依法聲請團聚已照看其未成年子女,然此等有限時間之陪伴尚難與依親居留許可下長期陪伴於未成年子女身邊,撫育其成長有巨大之程度尚差別。況且,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成長過程一生只有一次,倘聲請人因原處分二之執行必須與3位年幼之未成年子女長期分離,勢難以陪伴渠等成長茁壯,對於3位無辜之未成年子女亦屬巨大之難以回復損害。

(五)原處分命聲請人應於114年3月25日前離境,已陷聲請人之婚姻自由及家庭權於急迫危險,當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有急迫情事」之要件:

依實務見解可知,停止執行處分急迫性之判斷方式,與難以回復之損害具有連動關係,亦即基於處分一旦執行,所生之後果過於重大,此時即生處分須停止執行之急迫性。

查,原處分之執行將嚴重侵害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憲法上保障之婚姻自由及家庭制度受有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業如前述,當同時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有急迫情事」之要件。次查,原處分二更命聲請人須於10日內離境(即114年3月25日前),而聲請人一旦離境,即與其配偶、子女強制分隔兩地,無法相見。本件停止處分之停止執行,自有其急迫情事等語。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不僅合法性顯有疑義,其執行亦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並於時間上亦相當急迫,爰聲明:相對人內政部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48號及第1140930805號行政處分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聲請人雖主張其於114年3月間,聲請人一篇訴求兩岸應和平統一之影片,其內容為:「如今的臺當局,把臺灣推向了兵兇戰危之地,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大陸武力統一臺灣,已經不需要其他的理由了呀!我是湖南人,生活在臺灣;我愛大陸,也愛臺灣!我主張和平統一,因為我們兩岸都是中國人,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兩岸原本就是一家人,一家人要團結合作、努力奮鬥!」,遭有心人士斷章取義為聲請人支持中國武力統一我國,原處分並未以其他影片為依據,不應以其他影片作為原處分之基礎,若只說明某段時間以及某段字句,則不符合明確性原則云云。

四、惟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為禁止,我國並已頒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該等條款內國化,若以抖音媒體散布「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自屬鼓吹戰爭之宣傳。本件經查:原處分已經載明其依據為113年5月間及114年1月間在網路社群平台抖音所上傳之多部影片,聲請人之陳述是否為斷章取義,自應依全部影片內容整體意旨綜合判斷。經本院當庭播放影片一(檔名BCQZ7261.MP4)內容:「盧大使說從一定意義上講,中國內政還沒有結束,目前臺灣政權是中國版圖上的一個叛亂政權,中國政府隨時有權力驅逐這個政權,把臺灣的治理權重新收回來,如果有人不想要一國兩制那就一國一制,有問題嗎?絕對沒有問題啊,盧大使抓住了歷史問題的主要矛盾,他把複雜的事情一語道破,這就是咱們外交官的智慧,對於盧大使這種強硬派的外交官,揚我國威,咱們點讚就對了,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目前臺灣所處的分治狀態是上世紀40年代中國內在遺留問題,這種現狀並不影響中國主權和領土的完整,盧沙野大使講得非常好,不僅道出了事實,也成了臺灣真假統派的試金石,他的這番話像一枚春雷說中了很多臺獨獨臺的肺管子,其實早些年我們三天兩頭都要會一會臺灣的,後來發現會來會去呢也沒有會出個一家親,反而把那些明毒暗毒的貨色全都養肥了,臺灣被小本子殖民了那麼多年好的沒有學會,就學會了小本子的畏威不畏德,你跟他講和平統一的時候他很傲嬌,你要跟他揮舞大刀的時候他就跟你講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其實關於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歷史經緯清清楚楚法理事實明明白白,儘管海峽兩岸尚未完全統一,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從未分割也絕對不允許分割,如果不能以和平的方式,那就以非和平的方式啊,如果有人不想要一國兩制那就實行一國一制好了,總之我們絕對不允許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影片二(檔名FHMP17

12.MP4)內容:「臺獨分子鬧的最兇的時候就是臺灣的回歸之日,黃岩島呢已經給臺灣做了一個很好的示範,面對整個國家的海軍加起來也抵不上我國一艘驅逐艦火力的菲律賓,我們總是一忍再忍,很多的網友表示不理解,為什麼不把仁愛礁那艘破船給拉走,為什麼還要讓他們往上面送補給,咱們泱泱大國怎麼連菲律賓幾條破船都看不住,你們有沒有想過有一種可能是故意看不住,其實只要他們折騰一次我們就填一個島,這不黃岩島又開工了,你說這功勞是不是應該記在仁愛礁的那艘破船上,回頭再看看咱們寶島臺灣,前幾天我刷到一個視頻,有一個博主猜測,說等臺灣回來之後,咱們會驚喜的發現很多的臺獨份子很多的綠營甚至是臺獨的頭居然是風箏,這些人可能是在咱媽的授意之下,然後天天的這麼鬧來鬧去,家人們你們知道嗎?我當時聽到這個觀點的時候,我有一種茅塞頓開的感覺,你們知道為什麼我會有這種感覺嗎?因為我一直覺得咱媽這麼多年來對待臺灣的這個態度,就是憑咱媽的這個實力收拾他不就是分分鐘的事情嗎?然而咱媽就一直讓他鬧,都鬧翻天了,結果呢,貿易順差呀竟然是一年一年的在拉大,就這一點,我就特別的不理解,就這麼的逆子啊,明明就是個不肖子孫,明明有這麼多人是臺獨,明明有那麼多人他不認可咱中國大陸甚至都不認可自己是中國人,那咱媽為何要反覆的一直不停的給他們讓利呢?而且這種讓利真的實在太明顯了,這不我瞬間就醍醐灌頂了,打孩子嘛總要找到合適的理由,要讓全世界包括孩子本人都覺得這孩子該打,那些鬧事的綠人,他們把臺島的經濟搞的一團糟,臺灣的民眾不就主動邀請更合適的政府過來了嗎?所以我覺得咱媽遲遲不武統應該是在等待時機,等待灣灣的邀請,被邀請過來,對將來臺灣的管理會比打過來要省心的多,至於如何讓他們主動的邀請過來,辦法應該有很多,不然我們造那麼多的大型航母幹嘛啊?對吧,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有可能那幫臺獨份子有一部分人就是風箏,等臺灣回家之後大家會驚奇的發現,大家會驚奇的發現那個天天在那裡搞笑的于北辰,是我黨優秀的地下工作者。」,影片三(檔名OPZL2361.MP4)內容:「5月23日至24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組織戰區的陸軍、海軍、空軍、火箭軍等兵力,位臺島周邊展開「聯合利劍-2024A」演習,各位,從地圖我們就可以看出來,臺島周邊已經被圍了一個嚴嚴實實,海域空域都是插翅難飛,而且東部戰區發布的越海殺器組合,你們都看了嗎?海報全部用的都是繁體字,這是害怕老賴們看不懂嗎?特地用的,真的是很細節,那場軍演絕對是迄今為止威懾力最強最具攻勢的演習,捍衛國家主權,時刻準備著,也許明天早上醒來寶島上已經插滿了五星紅旗,想想都讓人開心。」,依照聲請人散佈影片的前後脈絡,依社會通念作判斷,聲請人顯然以抖音媒體散布「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自不能僅以聲請人所述「我主張和平統一,因為我們兩岸都是中國人,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之單一片段,而認定聲請人之言論「只是反對臺灣獨立,並無鼓吹戰爭宣傳」,且此事實客觀上已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聲請人主張「無事實可證明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云云,尚不足採。

五、聲請人雖主張其在影片一中是引述大陸駐法國大使的相關言論,尤其相對人提到我國叛亂政權的言論,就是盧大使的言論,影片二明顯是在嘲笑臺灣的綠營當局其中有一些人可能是中共的地下黨員,並且具體指名于北辰議員,說綠營的人是這樣鬧,到最後臺灣的經濟很不好,就可能會主動邀請對岸來統治臺灣,所以並不是在講武力統一,而是在嘲笑綠營的政治人物。聲請人說話的觀點我們聽了可能刺耳,但聲請人的成長背景與我們不同,其發言內容係指按照大陸的反國家分裂法,大陸當局目前已經不需要其他理由就可以動武,但是聲請並不樂見此情況發生,所以她才在後面講說她主張和平統一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云云。惟查聲請人前揭陳述依全部影片內容整體意旨綜合判斷,顯有「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乃法院於緊急程序下就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判斷,對本案訴訟法院並無拘束力,併此指明),聲請人主張尚不足採。且正因聲請人並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成長背景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同,衡量大陸人士居留之私權利,與我國社會安定之重大公共利益,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一、二之執行本院認為尚無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