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停字第 10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停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諾亞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宜璇(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劉奕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故宮博物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