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停字第11號聲 請 人 NGUYEN THI NGOC NGOAN阮氏玉乖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114年度訴字第139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