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停字第27號聲 請 人 徐淑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老人福利法事件(114年度訴字第362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