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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停字第 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停字第28號聲 請 人 鄭惠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114年度高上字第4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