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停字第59號聲 請 人 張美玉
李榮巧
林國亮
潘仁偉
郭政奇
許正顯
趙台貴
吳佳珮
章巧伶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簡瑟芳(局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災害防救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