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停字第68號聲 請 人 曾郁萱
送達代收人 高文豪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114年度交上字第504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