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停字第86號聲 請 人 廖火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停字第86號聲 請 人 廖火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