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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全字第 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全字第18號聲 請 人 彭昌福訴訟代理人 盧怡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蓮縣萬榮鄉公所等間原住民族保留地事件,聲請假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