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全字第1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
送達代收人 廖效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全字第1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
送達代收人 廖效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