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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全字第 10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全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黃微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假處分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