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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全字第 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全字第59號抗 告 人 新興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潘文仁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