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全字第59號抗 告 人 新興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潘文仁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