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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全字第 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全字第9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聲請假處分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拒絕其辦理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性別變更,遂於114年8月2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嗣於114年11月11日再提出「行政訴訟補充狀」,並於該書狀內載明「准予在判決確定前先暫時作成處分」等語,經本院另分聲請假處分案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假處分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