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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抗字第 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抗字第23號抗 告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即 債權人代 表 人 張為朝相 對 人 周旻帝即 債務人

周財朝之繼承人

陳瓊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1行「原裁定廢棄,發交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應補充更正為「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