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抗字第23號抗 告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即 債權人代 表 人 張為朝相 對 人 周旻帝即 債務人
周財朝之繼承人
陳瓊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1行「原裁定廢棄,發交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應補充更正為「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