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收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武玉英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署長)上列當事人間停止收容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停收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準此,得提起抗告之人,自以受原審裁定之當事人為限,如係由無抗告權人提起抗告,即為法所不許。
二、本件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民國114年12月24日114年度停收字第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之受裁定人為本件停止收容事件之聲請人「曾兆軒」,原裁定主文為:「聲請駁回」,有「聲請收容替代處分狀」(原審卷第9、13頁)、原裁定(本院卷第13、14頁)在卷可稽,則本件有抗告權之人,應為「曾兆軒」,原審並未對本件抗告人「武玉英」為任何裁定,抗告人既非原裁定之受裁定人,即無抗告權,其提起本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