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救字第15號聲 請 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陳情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提出保證書代之,其聲請無從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