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救字第2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辛砬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間大學法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6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待補正。
二、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