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救字第60號聲 請 人 周俐君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石崇良(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6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設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接種COVID-19疫苗而有受害情事,於110年10月1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遭相對人不予救濟,嗣提起訴願,亦遭訴願決定駁回,遂提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地訴字第110號判決駁回,現提起上訴(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65號),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遂聲請訴訟救助。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向本院提起前開行政訴訟,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有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5至47頁),足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