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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聲字第 14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8號裁定聲明異議,惟該裁定之原告係「陳明揚」,而非「陳蔡秀錦」,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適格之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明異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