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8號裁定聲明異議,惟該裁定之原告係「陳明揚」,而非「陳蔡秀錦」,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適格之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明異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陳蔡秀錦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8號裁定聲明異議,惟該裁定之原告係「陳明揚」,而非「陳蔡秀錦」,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適格之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明異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