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4年度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楊立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楊蕙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