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4年度聲字第129號抗 告 人即 聲請 人 陳楷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再審並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周泰德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