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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聲字第 6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黃薏庭(處長)送達代收人 張莉芳相 對 人 祭祀公業仙媽公特別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行政執行事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13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2015號及114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0685號),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馻哲律師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13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2015號及114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0685號行政執行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條及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又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民國(下同)112年度及113年度地價稅合計新臺幣6,638,045元,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以113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20145號及114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0685號強制執行中。相對人原任管理人陳彬琳已於36年7月14日死亡,相對人迄未選任新任管理人;依臺北市南港區公所114年4月15日北市南文字第1146014097號函復,相對人迄未完成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之申報作業;另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第112號、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38號、第174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88號、第947號判決,相對人派下員原計數百人,因派下員陸續死亡,目前派下員計221人,因相對人派下員人數眾多且部分已遷出國外,造成執行困難,為便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乃依法聲請選任張馻哲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執行拍賣程序之進行,減少滯欠增裕庫收等語,並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見本院卷第15-21頁)、相對人所有土地登記資料(本院卷第23-39頁)、陳琳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99頁)、臺北市南港區公所114年4月15日北市南文字第1146014097號函(本院卷第45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第112號、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38號、第1747號判決(本院卷第47-118頁)、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88號、第947號判決(本院卷第119-151頁),堪認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本件行政執行事件之訴訟行為,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茲審酌張馻哲為執業律師,具備進行行政執行事件所需法律專業,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客觀公正處理,維護相對人權益,復經聲請人提出其有意願擔任相對人於本件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55頁),由其擔任相對人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13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2015號及114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20685號行政執行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林妙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