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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訴更一字第 2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原 告 劉清風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程大維(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郭淑珍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26-05-07